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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来源: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6-01   点击次数:0

关于印发《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(修订)》的通知

各直属党组织、校属各单位:

《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(修 订)》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

2020 年 12 月 4 日

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
(修订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见》《湖南科技学院章程》等政策文件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教学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全 面负责教学学院党的建设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,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 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在干部队伍和教师 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,把好政治关。
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 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教学学院党总支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
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 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(以下简称党总支委员 会会议)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党的建设的事项。
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;

2.落实党员大会(党员代表大会)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;

3.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改革举措、规章制度的制 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;

4.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;

5.教学学院党内表彰、奖励,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、奖励人 选推荐等重要事项; 6.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;

7.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(二)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。

1.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;推选出席上级党 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;

2.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教学 学院所属机构、单位负责人推荐人选;

3.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,制定修订教学学院学术委员会、教 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 实施办法;

4.干部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5.基层党组织书记、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、班主任配备、管理等重要事项。

(三)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、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、联系 服务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思政课程、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

要事项。

(五)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六)意识形态、统一战线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七)加强对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(研究生会)、学生社 团等群众组织,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,以及老干部和 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 (八)其他需要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 事项。

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 治方向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主要包括:

(一)教学学院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 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。

(二)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、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、 教学管理、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。

(三)人才工作规划制定,人才队伍建设,各级各类人才计 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学术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 织负责人推荐等重要事项。

(五)开展国(境)内外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 要事项。

(六)教师引进、培养,教学、科研团队建设,教师兼职、 访学、进修、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

事项。

(七)教职员工的聘用、调动、晋升、考核、职称职级评定、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八)教学学院表彰、奖励,上级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 等重要事项。

(九)其他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 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 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 主持。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党员行政正职或党 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教学学院党总支 委员。党总支委员一般为 5 人或 7 人,包括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、 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、统战委员、青年委员 等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和决定 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。党总支委员因 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。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教学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 总支委员会会议,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委员会会议。根 据需要,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有发 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
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,也可以 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、党总支书记确定。对重要议题,党总支 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。集体 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 酿、充分沟通。

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 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 听取各方面意见。涉及教职员工职称评聘、职级晋升、考核评价 等,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,应通过基层党组织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征求 意见。涉及干部工作议题,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。

第十条 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事一报,议题相关材料 应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,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 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 党总支书记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 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 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 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 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位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 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,党总支 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 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
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 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 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 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 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必须回避。

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应当及时 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 员共同研究落实。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 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规定。

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党总支委员负 责组织实施,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,教学学院 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。教学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
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,教学学院各基层 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总支 委员会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教学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 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 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。

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教学学院党总支,各教学学院党 总支可根据此规则和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。

图书馆、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设置党总支的单位参照此规则 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湖南科技学院 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(党委)会议事规则》(湘科院党发〔2018〕 47 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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